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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特许合同的基本结构 一、订立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把特许体系介绍到目标区域;·增进特许体系在目标区域的适应性;·使次特许人成为目标区域的特许人;·按既定的速度和时间表在目标区域发展特许体系;·使得次特许人能为目标区域的次受许人提供全套的运营中服务。二、区域特许合同的基本结构在谈判和制定区域特许合同的过程中,应对下列因素加以考虑:1、授予的权力要包括对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贸易名称、经营决窍、机密信息、知识产权和特许交易中的基本要素的使用权。权力的本质、内容和与之联系的义务。2、合同的期限由于这种交易中涉及次特许人在目标区域中作为“特许人”开展相关投资活动,因此期限越长,则市场开发的机会就越多。合同中涉及期限的条款应认识到下列问题并加以处理,即次特许人向次受许人授权的期限应在此期限之内。假设次特许人有展期权,又会带来下列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展期权?展期权授予的条件是什么?为授予的这些扩展权力需要收费吗?如果要,如何计算合理费用?3、区域次特许人总是要求尽要能宽的区域权,在确定次特许人的区域时,特许人应回顾一下他的整体营销战略,以及每个单独的次特许人在营销战略里担负什么角色。理想情况是,应考虑此区域的次特许人知识、经验和能力。如果区域过大,与次特许人的能力不相适应,就将破坏在特定区域由次特许人实现特许人的功能的实现,由一个次特许人开发多于一个的区域是很不明智的。4、指导次特许人次特许人应被训练成目标区域的特许人,这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使次特许人能担负起这个角色。除了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