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
产品
供应
企业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重庆市税务局于2月10日编制发布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指引》,涵盖了疫情防治人员、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援助捐赠、医疗创新研发、民生物资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八个方面共计58条税费政策措施。并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各项税费政策落地生根: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保障物资生产供应,开展退税或免征增值税
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对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不需办理税务备案。
3捐赠应对疫情现金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税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20条政策措施中,有3条要由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定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和尽快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重庆市税务局主要采用“减免”和“延长”两种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共克时艰。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通过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调低个体户定期定额等方式,降低疫情负面影响。比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于停顿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由现行的“按月”或“按季”统一为“按季”,对实际经营额无法达到起征点的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双定户,充分运用“淡旺季”等手段,调低定额。此外,主动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和社保费缴纳期限,并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此外,税务部门已组建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通过系统数据整理分析、“点对点”远程宣传辅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形式,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比如,对准备复工的企业,主动对接企业涉税需求,帮助解决涉税问题,支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5延期缴纳税费,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今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报的,还可以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今年一季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6确保纳税人“最多跑一次”,办完所有涉税事项
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享受需要由纳税人在线上提出申请外,其它政策实行申报即享受,纳税人无需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手续,只需在电子税务局上自主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尽可能不打扰或少打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又要严厉依法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规范公平的经济环境。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原则上通过“非接触式”网上办理涉税事项,对于确实需要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确保纳税人“最多跑一次”办完所有涉税事项。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