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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审查江西中电汽车有限公司年产90000辆新能源专用汽车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赣市发改生态字〔2020〕16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项目年新增能源消费量约为12868.64/23127.66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约为143千克标准煤/辆,优于《 中、重型载货汽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9-2013) 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准入值不大于608千克标准煤/辆标准要求。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压力机、焊机、燃气锅炉等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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