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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二)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指导意见;
(三)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所制定的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四)对同类事项的批复、答复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事实上在全区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五)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
(六)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下列行政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以厅党组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二)会议通知、纪要和讲话材料等;
(三)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追究方面的文件;
(六)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内部考核、表彰奖惩、人事任免、通报等文件;
(七)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九)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设各处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政策解读、评估文件实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议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定期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种、文体、文字等公文处理审核、文件流程管理,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有制定的必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不应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内容不得超越本厅的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集资等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性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征集专家论证报告、向社会公布草案及说明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处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回应公众意见,并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处室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
第七条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集合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做到表述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是否涉密、可行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目录,无法公开获取的应当附文件原文或复印件;
(五)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六)其他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单位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法定起草程序;
(五)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查时限从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审查说明包括:合法性审查的过程、内容和结论。
经审查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后,报政策法规处再次审查;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厅务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没有必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条件尚未成熟的,政策法规处可以做出停止制定的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时,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使用主办机关文号。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办公室负责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台账,对文件进行统一登记,使用“宁文旅规发〔20XX〕XX号”专用发文字号按年份单独统一编号,并统一印发。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向社会主动公开;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就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做好政策解读。公众对政策措施理解存在偏差的,应当及时公开回应。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发布日期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人签批日期;实施日期一般为发布日期向后顺延30天。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标注“试行”或“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原起草处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拟提请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政府备案,起草处室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履行相关备案手续,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政府备案,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说明;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所依据的其他文件资料;
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依法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起草处室接到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确有问题的,起草处室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年度进行清理,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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