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重庆保家特色工业园区于2006年1月获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园区选址在彭水县保家镇区域内,总规划面积6.4平方公里,首期启动面积1.98平方公里,规划地域从三江口水电站至保家镇西南部,东靠319国道,西临郁江。渝怀铁路、渝湘高速公路贯穿园区全境,园区至县城18公里,至重庆300公里,至黔江80公里,区位和交通优势突出,交通运输便利。
园区附近有220千伏、110千伏变电站各一座(构树坪),距保家35千伏变电站2公里、三江口发电站5公里,供电优势明显。园区临靠郁江、三江口水库,水资源供给丰富。目前已完成启动区1.98平方公里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和1:500地形图测绘工作。双庆硫酸钡企业于2005年7月入驻园区。
区位优势
彭水是重庆“一圈两翼”发展战略中“渝东南一翼”的门户,已形成了以公路、铁路、水路为一体的水陆交通枢纽,是重庆、四川等地区出入东南沿海陆上交通的咽喉要塞。
公路 重庆至湖南长沙高速公路(渝湘高速)途经彭水。从彭水——到重庆主城、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和寸滩保税港区约180公里,只需1小时半左右的车程。从彭水——长沙550公里约5小时车程。即将开工建设的梁黔高速公路和规划建设的彭酉高速公路也将途经彭水。319国道(厦门至成都)横贯全境,与渝湘高速公路形成两大畅通大动脉。境内有彭酉(彭水-酉阳)、彭务(彭水-务川)彭武(彭水—武隆)、彭黔(彭水—黔江)等四条二级公与周边省区市县相连。全县11镇28乡皆通油路,村村通公路。
铁路 渝怀铁路(重庆-怀化)途经彭水,横贯渝东南,为川、渝出海铁路大通道。从彭水站到重庆北站约200公里,只需2小时。经彭水可直达上海、广州、深圳、厦门、长沙、桂林、南京、杭州等地。在境内建有客站和货运站,目前铁路货运能力为26万吨/年。近期内将开工建设渝怀铁路复线和重庆—湖南长沙的客运专线铁路。
水运 境内乌江纵贯全境,再汇入长江,距长江口约120公里,1000吨级船只可直达重庆、武汉、上海等地,运价低廉。目前彭水港的货运吞吐能力为170万吨/年,月吞吐能力为14万吨。在高速路出口下塘片区,正在规划建设300
配套设施
近年来,彭水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发展第一要务,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持续快速健康良好势头。2011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76.5亿元,同比增长15.4%,较2006年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17.2%;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2.1亿元,同比增长40.5%,是2006的8.8倍,年均增长54.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1亿元,同比增长35.9%;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9亿元,较2006年翻了一番;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215元、同比增长24.7%,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14670元、同比增长15.0%,分别较2006年翻一番多。
综合环境不断优化,推进新城建设,提速旧城改造,开展“四城”同创,城镇环境明显改观;铁路高速公路全面贯通,实现所有乡村通畅通达和“两小时彭水”;新增蓄水量2700万立方米,解决3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农网改造面达100%,供电可靠率提高到96%以上;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2%,乌江、郁江满足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8%以上。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彭水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今后一段时期,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速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3号文件精神,以实施城镇再造、建设全面小康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统筹城乡改革为动力,走民生导向发展之路,深入推进“环境立县、产业富县、开放活县、文化兴县”四大战略,提速建设“绿色、畅通、宜居、平安、健康”五个彭水,致力缩小“区域、城乡、贫富”三个差距,努力实现“建成特色农业示范区、能矿产业增长极、生态旅游集散地、水陆联运支撑点、低碳经济先行县”五大愿景,加快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中等城市,坚定不移地向全面小康彭水迈进。
招商政策
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入驻符合彭水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日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按年度由县财政安排返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进口生产设备时,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成后生产经营的第1—2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在彭水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兴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2009-2012年新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实行财政定期返还政策,返还比例分别为第1—2年100%,第3—5年50%。
第五条 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在2009—2012年内,实行“两免三减半”激励政策,即前两年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财政减半返还。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日起的1—2年,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二、土地及厂房出售出租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在特许经营期内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者。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时,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含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纯收益),再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县级实得部分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凡在彭水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需购买厂房时,享受工业园区厂房购买优惠:一般性项目享受工业地价+建安成本价+微利(5%以内)的优惠;鼓励类项目享受工业地价+建安成本价优惠;投资规模大或税收贡献大或就业带动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价格优惠。
第十条 凡在彭水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需要租赁厂房的,享受厂房出租价格优惠:一般性项目,按10元/㎡/月出租;鼓励类项目,按5元/㎡/月出租;投资规模大或税收贡献大以及就业带动明显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国内50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或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土地及厂房出售出租价格。
三、融资政策
第十二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加工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在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的情况下,自首笔贷款之日起,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加工企业贴息时间2年,商贸物流项目贴息时间1年。
第十三条 企业用其土地、房屋和生产设备等资产,向金融部门申请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抵押贷款的,抵押资产不足额时,可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融资担保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0%以后的差额部分,可由彭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县属国有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四、技术创新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已开工建设(或通过鉴定验收)的,国家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分别追加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著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在彭水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实行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当相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先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条件具备后再确认其经营资格,并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企业代办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抢险救灾外,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绿卡”服务外,企业负责人可直接进入年度优秀企业管理人员的评选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彭水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彭水府办发〔2008〕100号)执行。对同一优惠名目可适用一个以上条款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优惠条款,不得叠加享受。
本优惠政策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