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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由出口国银行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给予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中长期融资便利。
●产品功能
1.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国政府为支持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加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本国金融机构为出口产品提供信贷,所以出口信贷又被称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作为政策执行者,由各国出口信贷机构(Export CreditAgencies,简称ECAs),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优惠贷款。
2.优化出口商资产负债结构。由于出口买方信贷是对进口方(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融资,出口商无需融资负债,并且有利于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加快资金周转。
3.节约进口商融资成本。一方面,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国ECAs的主要经营目标是实现国家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从而致使ECA项下(保险、担保或直接融资)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本较一般商业贷款的融资成本低。
●期限
一般不超过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利率
受借款人资信、借款金额、期限、担保形式等因素影响,一般以浮动利率表示,并按照外部监管部门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确认。
●相关费用
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买方信贷需按照一定的费率征收管理费、承担费等相关费用。
●适用客户
1.出口商为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
2.借款人为我行认可的进口商、进口方银行(转贷行)或进口国法定主权级借款部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
●申请条件
1.商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部分的价值,在成套设备商务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飞机商务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否则要适当降低贷款额占商务合同总价的比例;
3.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20%,成套设备不低于商务合同总价的15%;
4.本贷款项下签订的商务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
5.本贷款项下的出口企业应根据中国银行要求,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6.满足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融资意向阶段
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初步洽谈业务时,或出口商参加境外投标时,与公司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向我行申请买方信贷意向函或兴趣函。同时,出口商与中国信保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填写《询保单》,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兴趣函或意向函。中国银行根据有关资料,通过相关机构或者资信系统,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认可或修改出口商提出的融资方案。向出口商出具不具法律约束力融资兴趣函或意向函。
2.项目谈判及评审阶段
我行业务人员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助出口商和借款人进行商务合同的谈判,明确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比例、结算方式,争取在支付贷款、结算方式等与贷款的提款期、支款等条件相匹配。
3.贷款和保险协议谈判及签署阶段
4.用款阶段
出口商发送货物,按照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委托国际结算部办理托收或信用证业务,向借款人提交单据,要求借款人审核单据,并发送付款指令。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提用我行贷款。出口商定期提供出口合同进展报告,明确交货或工程进度,以及货款结算情况。
●业务示例
某公司是国内著名电信设备制造商,海外市场是其重要战略市场。2009年4月,我行为该客户的境外买方——某电信运营商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得到客户好评。在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趋紧的情况下,出口买方信贷扩大了进口商的融资渠道,同时由于出口买方信贷有中国信保的保险,风险对价低,使得融资成本远低于海外市场商业贷款的成本,我行向该电信运营商提供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成为国内电信设备制造商成功获得海外订单的重要原因。去年以来,我行把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作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金融产品。
●中行优势
1988年,我行叙做了国内第一笔出口买方信贷,在1994年进出口银行成立以前,我行是唯一一家经国家批准开办此业务的银行,先后为亚、非、拉、东欧等15个发展中国家的28个项目提供过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一直是我行的特色优势产品,在有力地支持客户“走出去”的同时,也为我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企贷联系方式
0531-81762121 0531-81919915
0531-82906086 0531-81919925
经理电话:
李经理15866719776 董经理18660160433
徐经理13688608813 刘经理1865310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