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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与普通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为客户提供了新的交易工具,让客户在操作更加灵活之余还能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
(一)融资交易,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筹码。在投资者看多某只证券、预测该证券价格将要上涨时,若手头没有足够现金,便可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看好的证券,在低位“融资买入”,高位“卖券还款”,以获取更多收益。
(二)融券交易,改变了证券市场原来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状况,即在投资者看空某只证券、预测该证券价格将要下跌时,虽无此证券持仓,却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并卖出该看空的证券,在高位进行“融券卖出”,低位“买券还券”,以获取价差收益。
(三)杠杆效应,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在同等资金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要素说明与对比
融资交易 | 融券交易 | |
---|---|---|
定义 | 融资交易:是指客户向我司提供担保品,借入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交易时使用“融资买入”菜单。 | 融券交易:是指客户向我司提供担保品,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交易时使用“融券卖出”菜单。 |
交易范围 | 只有在我司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才可进行融资交易。 | 只有在我司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才可进行融券交易。 |
交易限制 | -- |
•价格限制:交易规则限定,融券卖出不得低于现价。 •委托限制:只能使用“限价委托”,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
负债类型 | 融资负债:指成功“融资买入”形成的资金负债。 | 融券负债:指成功“融券卖出”形成的证券负债。 |
负债偿还方式 |
•卖券还款:交易时使用“卖券还款”菜单,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负债。 •直接还款:交易时使用“直接还款”菜单,用信用账户的现金直接归还负债资金。 |
•买券还券:交易时使用“买券还券”菜单,买入证券归还负债。 •直接还券:交易时使用“直接还券”菜单,用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归还负债。 |
交易期限 |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约到期前,我司可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
信用额度 | 我司授予的、客户可进行“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的最高总额度。 |
1、个人客户
2、普通机构法人客户
3、专业机构投资者
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1、征信与签约
第一步:有意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接受我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基础知识培训,重点了解融资融券特有的风险。
第二步:决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营业部柜台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三步: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后,营业部客户经理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客户在充分了解相关内容之后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四步:我司营业部业务办理人员对客户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核,办理征信手续,通过征信之后,客户方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
2、开户与授信
第一步:开户----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营业部柜台办理信用账户的开户手续。
第二步:授信----我司综合客户申请、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及账户资产情况,授予客户信用额度。
第三步:担保品提交----客户通过我司交易系统进行担保品提交,将资金由银行划入信用账户,或将担保证券从普通账户转至信用账户。
完成上述步骤后,客户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融资买入
通过我司的交易系统,在我司公布的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融资买入证券。
2、融券卖出
通过我司的交易系统,在我司公布的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融券卖出证券。
3、偿还负债
4、担保品返还
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可将超过300%的那部分资产转出,通过“担保品返还”将担保证券由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或将资金转出至银行。
5、结束融资融券交易
在偿还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后,可向我司申请,将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回到普通账户,并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及合同以结束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既有可能因杠杆效应获得放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因杠杆效应而遭受放大的损失。
假设投资者融资买入了某只证券,该证券的价格与一路上涨,那么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就会放大,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一路下跌,那么,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产生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
同样,如果投资者是融券卖出某只证券,该证券的价格与预期一致出现下跌,差价收益就会被放大,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如果证券价格出现了上涨,那么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上涨而产生的损失,还要承担融券的费用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与证券公司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等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在强制平仓机制启动的情况下,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担。如果平仓后仍无法全额归还债务的,将被继续追索。
目前,单笔融资(融券)债务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起始时间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开始计算,可申请展期。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双方已就投资者可能被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强制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等事项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投资者对合同中涉及的债务期限、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与数量,警戒线与平仓线等内容,应予仔细阅读理解。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除了证券交易的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还需向证券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目前,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加一定的浮动利率计算而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由证券公司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高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证券公司调高浮动利率(费率),将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也相应地提高,即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及时间,向投资者发送关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重要通知,如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融资融券利率费率调整、追加保证金、平仓等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填写的各种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如果因为联系方式的虚假或因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导致投资者未及时获得融资融券通知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者承担。
以上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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