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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或集团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实现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化,满足委托人的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
2.企业或集团公司充分、合理、有效地运用盈余资金等自有资金,更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使企业或集团整体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3.利用企业或集团公司的现有存款作为委托贷款来源,既可以获取高于存款利率的收入,又可以使借款人避免向银行申请授信所带来的审批手续繁琐、资金成本较高、资金运用不灵活等弊端。
4.委托贷款的发放可以解决异地放款问题。
****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1.委托人为****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办理境内外汇委托贷款人的公司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跨国公司名录》中的企业。
3.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1.委托人及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按照我行的要求收集相关文件和材料;
2.我行负责委托人及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查,资料完整性的整理,撰写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填写委托贷款调查审批表,将委托人、借款人资料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3.经审核后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在委托资金划入我行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同时,按约定的方式收取贷款手续费;
5.我行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办理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扣缴委托人的应付税款;
6.我行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建立台账,定期核对;
7.委托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按要求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外汇委托贷款的还款必须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按照还款要求和路径办理还款手续;
8.如借款人提出委托贷款展期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可为其办理相关展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