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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10:00 发布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相关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主动提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流程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等申请材料送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且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满足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应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邀请评审专家并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咨询单位、评估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参照下列程序实施:
1. 市住房城乡建委主持人介绍会议情况、参会单位及人员,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要求,组织推举专家组长;
2.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3. 设计单位介绍项目设计情况和特殊消防设计内容;
4. 施工图审查、咨询、评估等单位补充介绍相关情况;
5.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言;
6. 评审专家提问、质询;
7. 专家组长组织讨论,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8. 市住房城乡建委主持人宣布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提出工作要求。
三、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要求
(一)评审专家应当从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与项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该回避。抽选专家时应填写《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2. 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3. 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4.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5. 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6. 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7. 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三)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2)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2. 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3.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4.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5. 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 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6. 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7. 会议记录。
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见附件3),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专家评审意见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修改后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或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经审查合格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项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研判;经判定需要重新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
(三)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可以向负责项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提前服务请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请求后,应当对项目是否满足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条件进行研判并形成记录(见附件4),情况复杂的可以提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参与。对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设计;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不满足要求的,应指导建设单位完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附件:1. 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