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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09:14 发布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佐证材料。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二)申报时间。申报系统常年开放,企业可随时申报,市经济信息委每半年公告一次,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2024年1月10日前完成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市经济信息委汇总后统一公告。企业如有问题,可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更多中小企业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更高标准发展。各区县原则上应在上半年组织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完成申报和评价,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准备工作。
(二)积极对接,做好辅导服务。各区县要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和条件,确定培育企业,逐项分析企业存在短板弱项,制订培育计划和帮扶措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作用,帮助更多中小企业在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找差距、补短板”,形成量大面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集群。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和服务对接,收集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态势、意见诉求,并通知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于4月30日前在申报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2年底有关数据,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市经济信息委将适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督查,通报各区县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及指标说明
2.佐证资料(供参考)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及指标说明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三、部分指标说明
(一)“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二)“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三)“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四)“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七)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附件2
佐证资料(供参考)
1.2021年12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2.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证书。(非必需)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证明。(非必需)
4.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证明。(非必需)
5.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非必需)
6.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佐证资料。(可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
8.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不超过500字)
9.其他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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