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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4 10:16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和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和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农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不再保留市农业农村委评审的原工程系列农机(水产)专业职称,原工程系列农机(水产)专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和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并结合全市“三农”形势发展需要,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农业技术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的。
第四章 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十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的能力。
第六章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第十八条 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第七章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区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分别满25年或30年,且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6年以上。
第二十条 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须具备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某一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应用专业知识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 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业绩条件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条(必须具备1、2条之一):
1. 主持1项或主研(个人排名前5)2项省部级以上农业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区县人员主研1项省部级或主持2项地市级,乡镇人员主研2项地市级);或主持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近五年推广面积累计粮油作物3万亩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2万亩、1.2万亩),或蔬菜、水果等特色经济作物1万亩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0.7万亩、0.5万亩),或水产养殖累计0.8万亩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0.6万亩、0.4万亩),或畜牧兽医服务规模累计8万头生猪当量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5万头、3万头),或累计推广补贴农机具1500台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1000台、700台),或累计推广单机补贴额达3000元农机具150台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100台、50台)。
2.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中华农业英才奖;或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13,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7,乡镇人员为主要完成者),或二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9,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3,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5),或三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6,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或获范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13,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7,乡镇人员为主要完成者),或一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9,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3,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5),或二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6,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或获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6,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或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
3.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7,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9,乡镇人员个人排名不限);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5(区县以下人员适用)。
4. 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个;或地方标准1个(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3,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5,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7)。
5. 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3项;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本人编写内容(市级人员不少于2万字,区县人员不少于1.5万字,乡镇人员不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区县以下人员1篇)。
6. 获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银奖;或获“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二等奖(区县以下人员适用),或三等奖(乡镇人员适用);或获重庆市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区县以下人员适用),或二等奖(乡镇人员适用)。
7.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理、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机检验检测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成效显著,由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实名推荐。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第十九条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可不受此年限限制),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破格申报本系列副高级职称。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中华农业英才奖;或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0),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6);或获范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10),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6)。
2.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转化实施。
3. 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地方标准2个。
第八章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须具备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技术发展。
2. 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有重要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科研推广课题,是本专业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3. 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系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或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二)业绩条件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条(必须具备1、2条之一):
1. 主持2项省部级农业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或主持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推广面积累计粮油作物5万亩以上,或蔬菜、果树等特色经济作物1.5万亩以上,或水产养殖累计1.5万亩以上,或畜牧兽医服务规模累计10万头生猪当量以上,或累计推广补贴农机具3000台以上或单机补贴额达3000元农机具累计300台以上。
2.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中华农业英才奖;或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0),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6);或获范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10)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6)。
3.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转化实施。
4. 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地方标准2个。
5. 主持编写本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本人编写内容不少于3万字;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2年以上,由2名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破格申报本系列正高级职称。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或获中华农业英才奖;或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2);或获范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2)。
2.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银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
3. 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2个(个人排名前2)。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申报条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的农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按乡镇人员对待。
(三)本申报条件中的各种奖励、表彰均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申报条件中的所有业绩均应与申报专业相近或相关。
(五)编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以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六)本申报条件中的专利转化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七)本申报条件中的课题、项目指同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均须结题或验收合格,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八)本申报条件中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的推广应用面积、规模、数量,需提供项目实施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九)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须提供委托方或委托单位证明。
(十)专著、教材,是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书籍。
(十一)“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期刊。EI、SCI等境外权威收录检索论文,可折抵核心期刊论文2篇。
(十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合作奖,其中贡献奖和合作奖均不分奖励等级,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范蠡科学技术奖仅限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5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申报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申报条件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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