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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产品认定的主体须是注册地在我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或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国家、我市及行业标准。产品价格与同类产品接近。市场主体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有损贫困户合法权益行为。带贫成效,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推荐产品主要原材料来源在18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或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的贫困村;推荐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采取用工、资产收益、土地流转、发展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带贫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未来一年,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给贫困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的合计不低于10%;过去一年内,贫困户占市场主体人工支出不低于10%。
获得认定的扶贫产品由国家和市级相关机构、新闻媒体面向社会推介,相关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可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持范围,享受扶贫产品优惠政策,满足条件的扶贫产品可优先申报使用我市扶贫类公用品牌,销售数据纳入消费扶贫统计范围。
据了解,我县已集中申报认定了两批次扶贫产品,从5月开始,每月12日之前动态新增扶贫产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积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