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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从2019年9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临时救助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特困人员救助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从2019年9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54元。
民政惠民济困保
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综合商业保险。
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城乡困难群众。对于民政内部以及民政与扶贫对象交叉重叠人群,不重复参保。
参保标准为100元/人/年,参保时间为一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4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将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及时参保。
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儿童福利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孤儿。从2019年9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可享受1404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可享受1204元的基本生活费。
惠民殡葬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现统称为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丧葬费补助。但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及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费用的除外。
针对以下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进行补助: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以上费用总额在1500元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免收费;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重庆市有41家经营性公墓开辟了公益园区,建有公益性墓(格)位,对困难群众实行免费安葬或优惠购墓;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壁墓、树(花、草坪)葬、格位价格控制在5000元内,地墓墓位价格控制在1.5万元内。
困难与重度残疾人福利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符合政策衔接所限制条件的残疾人。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